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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最终定稿]

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供稿人:原创|编辑:陈秋平|日期:2010年8月9日|浏览978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市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本优惠政策第四章不适用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但同一性质的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章投资服务优惠

第四条对投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和收费、执法公示制度,并应当成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落实承诺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集中)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行政审批手续逐步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可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七条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市内办理的手续,由市招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八条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如大额贷款或融资、建立新的或其他金融企业进入、建立发展基金等等),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提供较大信贷资金支持的市内金融机构,由指定的相关部门提请政府协调,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第十条对来我市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按程序报批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市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按程序报批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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