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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推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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