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
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二)分管安全副书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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