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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其他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管理的通知

http://www.xiexiebang.com2011年08月15日16:00保监会网站

鲁保监办发〔2011〕87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其他类机构(银行邮政、车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之外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保监局对涉及其他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在山东省(青岛地区除外)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山东保监局批准并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如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其法人机构或上级管辖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应当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分支机构不得无证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其他类机构最多可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年均代理保费预计1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实现与合作保险机构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保险公司实时管理的要求;

5.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单证台账、业务台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

6.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1人;

7.山东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前期辅导


(未完,全文共2789字,当前显示7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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