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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每周三下午和每周五下午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xiexiebang.com

咨询电话

成立、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581241

16、58124117

证书、印章、会费票据:581241

19、58124120

社团年检由社团管理处办理:58124075,58124091,58124092

基金会年检由基金会管理处办理:5812407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办理:58124030

涉外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由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58124057,58124055,58124053

社会组织评估由管理服务处办理:58124114,58124111

组织机构代码证:58124121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申请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但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其他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78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0号)。

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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