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1)明确行政区域,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全国”、“中国”、“中华”、“总”等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要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不能使用已注销、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包括名称预先登记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登记后,按照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的有效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成立登记手续,逾期自动失效;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社会团体获得登记证书后,再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后无需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Ⅰ.名称预先登记阶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
(2)《关于筹备成立的申请》(向贵州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所涉领域的基本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签名或盖单位印章。发起人应由业内具有一定权威、实力、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心的3至5个发起,并附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可同时参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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