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范和仲裁员业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材料
云南省砚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业务管理
二、书记员工作
三、仲裁文书制作
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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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业务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设立和性质。
(一)仲裁委的设立: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51条)但当时对仲裁委的设立没有规定。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201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同时施行。此后,各地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解仲裁业务。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业务的管理,规定的较为原则,没有细化。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013年1月15日农业部根据《仲裁法》、《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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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二)仲裁委的性质。仲裁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仲裁法》第
14、
15、46条,《工作规范》第
6、10条。)
仲裁委属于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基层法院减负的机构。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业务及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业务主要是仲裁委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仲裁业务管理一是日常工作管理,二是调解、仲裁工作的管理。仲裁业务管理的重点是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仲裁业务管理的方式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仲裁业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仲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的管理靠法治,人员的管理靠制度。
仲裁委的性质决定,对仲裁委的管理,不能完全按照行政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日常工作管理
(1)机构要依法设立,人员要符合条件、职责任务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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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仲裁委。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程序依法设立,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主要职责是制定仲裁委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办。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程序依法设立,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设置案件接收人员,书记员,档案管理员,文书送达人员。
主要职责是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受仲裁委的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等人员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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