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1
一、托幼机构1
二、妇幼保健机构3
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5
一、一日生活安排5
二、儿童膳食6
三、体格锻炼9
四、健康检查9
五、卫生与消毒1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
八、伤害预防17
九、健康教育17
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
一、卫生评价流程19
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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