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开展新生入园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托儿所、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江西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要求,9月下旬将对全区各托幼机构开展新生入园(所)健康体检,请各园认真组织实施。
附:《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摘要
临川区妇幼保健院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四章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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