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指引
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2009-8-6来源: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09﹞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以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序依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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