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下设四川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各市、地、州公安局(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
(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术防范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
(三)管理全省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对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
(五)负责对全省重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
(六)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防范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地、州、县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本地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产品包括:
(一)入侵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
(三)报警信号传输设备;
(四)电视防范监控设备;
(五)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锁,防盗保险箱、柜,防弹复合玻璃;
(六)防弹衣、防刺背心、防爆毯等;
(七)安全检查设备;
(八)出入口控制设备;
(九)车辆防盗、防劫设备;
(十)周界报警设备;
(十一)其它技术防范产品。
安全防范工程包括:
(一)电视监控系统;
(二)防盗报警系统;
(三)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
(四)保安人员巡查系统;
(五)访客警示系统;
(六)车辆防盗抢安全管理系统;
(七)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
(九)安全检查系统;
(十)其它用于安全防范的系统。
第六条凡在我省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登记,办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生产、销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防范产品(如防弹复合玻璃、运钞车、防弹衣、警用特种防伪技术产品等)的单位;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在川、外省驻川、省级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其余单位由各市、地、州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准产、准销证》。各地不再重复发证。
第八条申办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须报送
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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