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2009-04-1014:35陕西省公安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二章网络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系统的结构、接入方式、功能、布点规划、信号采集、信号网络传输主干规划、用户与权限管理、图像质量要求、联动要求、图像控制要求、图像、声音、报警等信息的存储备份;
(二)与“110”、“119”、“122”、城市道路监控等其他系统的联网、管理和集成规划;
(三)高风险单位、要害部位(场所)、学校、娱乐场所、文化场所、体育场(馆)、住宅小区等其他社会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接入规划;
(四)监控中心机房建设中的系统控制管理、信息布点、布局、走线、防雷与接地、照明、空调、机房自身的防火、防盗、装修、面积大小等。
第六条
有关单位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的条件:
(一)提供所用系统的传输协议;
(二)与公安机关的报警与监控系统接口一致。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由申请人直接向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重复办理。
第八条
未列入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生产企业送达省公安厅技防办委托的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九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满持证企业应当换领新证,企业须在期满前六十日提交换证申请。换证办理程序与首次申办程序相同,换领新证时上交旧证。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执行标准等);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五)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七)产品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
(八)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将已经登记备案的销售者和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整理汇总,每季度上报市公安局技防办;市公安局技防办整理汇总后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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