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鲁财企„2007‟62号
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2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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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