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工会福利费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明确票据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一、票据分类及适用范围:
票据分为两类。外购票据和自制票据。
1、外购票据: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事业服务收费。
(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有关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结算。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接受各项捐赠的收入。(每张收据后必须附有捐赠协议)。
(4)“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上缴非税收入。
(5)“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经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章程收取的会员会费。
(6)“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专用收据”。用于学校向财政厅专门申请印制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7)“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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