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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北林学发〔2005〕92号

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和《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2003年10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住宿管理

第一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大局,配合公寓办的调整。

第二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当在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公寓办签订《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协议》。

第三条学生到校外住宿,应当在放暑假前一个月内向公寓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书及班主任、学院的意见),经公寓办备案与学校签订外住协议后可以到校外住宿(大一学生不办理外住手续)。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办理延长住宿手续。毕业和休、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办完离校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7天)离开。

第五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得私自在宿舍放置家具,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放置家具的,应当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放置。我校城规、园林、木工等有做图需要的专业,学生可以购买和使用折叠桌,但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宿舍其他同学的利益。

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


(未完,全文共2803字,当前显示9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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