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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结合201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的ppp规范性文件,部对2015年部办公厅印发的《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经部同意,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规范收费公路ppp模式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2015年第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使用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新建、改扩建收费公路领域开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公路ppp项目)的识别、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收费公路ppp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资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收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防范并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等目标。

第五条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物有所值、公共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第二章项目识别和准备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阶段,根据项目的特点及ppp模式的有关要求,判断项目是否适合引入社会资本方,将确定采取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ppp项目库。

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收费公路ppp项目可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纳入收费公路ppp项目库的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并根据公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收费公路ppp项目开发建议。

社会资本方可通过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直接推荐潜在项目。

第八条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且政府对项目依法给予支持政策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实现合理回报的,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支持。对符合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车辆购置税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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