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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房产税暂行细则 八种房产免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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