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2010-12-112:58:53
济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我市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项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非生产用车(包括上级配备、调拨的车辆,单位接受抵资、抵债或通过其他渠道已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车辆)。
二、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编制、统一购置、统一牌照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以及定点维修、加油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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