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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

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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