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1of10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2of10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种。甲级资质证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只限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3of10第六条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备案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数额为准。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条件,除通用设备外,应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配专用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4of10第八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完,全文共5825字,当前显示14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