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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

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

常熟市政府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户口准迁基本条件。凡申请迁入常熟市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如果仅在常熟购房,而人仍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的,或者虽在常工作生活,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都不符合基本条件,不予准迁。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一个基本条件,就可办理迁移登记。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本人使用权证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商住房、一般住宅不得申请迁移。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员及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纳税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土地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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