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发生的产权惑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们审核签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省级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现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20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的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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