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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五条创业补助。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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