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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场所审核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二○○五年二月十六日执行日期:二○○五年三月一日

文号:京农法字[2005]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屠宰场所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牛、羊、鸡、鸭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条从事牛、羊、鸡、鸭等动物屠宰活动的,应当领取《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证》。《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证》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第四条从事牛、羊、鸡、鸭定点屠宰活动的,其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有关规划要求;

(二)场址选择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三)屠宰、加工、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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