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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集5篇]

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节约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及市政府《印发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85号)规定,设立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提升和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适合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标准规范制定和新技术的应用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能等)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低能耗、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项目;

(二)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课题)、标准、规程、标准图集、技术规定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下简称标准编制);

(三)市属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调查统计、能效检测标识;

(四)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

(五)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评审、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理。第五条主要扶持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扶持方式。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扶持标准: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各类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项目节能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项目按项目节能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追加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二)科研项目、标准编制等项目按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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