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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公益林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目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含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省级公益林是指省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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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级公益林、县(市、区)级公益林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第四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各级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六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公益林的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三)尊重历史,做好前后衔接,保持公益林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区划界定成果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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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划界定,本省涉及的生态区位和范围:

(一)江河源头——珠江(南盘江)、元江(红河)、普渡河、牛栏江、李仙江、黑惠江

(二)江河两岸——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元江(红河)、澜沧江、怒江、普渡河、牛栏江、绿汁江、李仙江、黑惠江、瑞丽江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曼湾、阳宗海、会泽毛家村、宜良柴石滩、昭通渔洞等重要湿地,和已建在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高山峡谷和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第八条

省级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区划界定。凡属下列生态区位及范围的,应当划定为省级公益林,但已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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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河源头和两岸。河长100公里以上,汇水面积1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面山及其汇水面积内的林地或者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江河两岸面山的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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