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站图书借阅制度
图书馆及阅览室
借阅图书、期刊赔偿规定制度
1、凡我校师生员工在本馆借阅图书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证为读者入馆及在馆内阅读,借还图书的凭证,其他证件不可替代。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借代还图书,如有发现,停止委托人借阅权两个月。冒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按偷书处理。
2、我校教工及退休教师,每人可借3册,期限为三个,可续借一次,续借时间为1.5个月;聘借书证学生可借书1册,期限为两个星期,可续借一次。文艺类图书概不续借。逾期不还者,每册每天收取管理费0.2元。凡是限期借阅图书,按限期规定归还,对逾期图书超过一击者,根据逾期多少天,停借多少天,并收取管理费,逾期半年以上,经催还尚未来馆者,按遗失规定处理。
3、读者可利用机读目录室内的计算机终端检索馆藏书刊书目数据库。在使用时要爱护计算机,合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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