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分厂设备管理、密封管理、检查与评级管理、防腐蚀管理、等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设备的管理工作。
2、引用政策规定
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原化工部《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设备密封管理规定》《设备检查评级管理规定》。
3、设备常规管理
3.1管理体制及分工
3.1.1职责分工
3.1.1.1机动设备部归口管理分厂各种设备。
3.1.1.2设备副厂长、生产设备科、车间设备主任、设备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所辖设备具体管理工作。
3.1.1.3检修分公司负责选煤分厂检修工作。
3.1.2管理体制
3.1.2.1设备的常规管理,是以生产车间为主,与分厂形成两级管理体制。
3.1.2.2生产设备科负责管理的内容:
a静、动设备及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
b各种电气设备的管理
c皮带秤、料位计报检工作,具体检定由仪控中心负责;d灰分仪、密度计报检工作,具体检定由环保化验中心负责e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的检查;
f设备的大修、中修、购置、技改计划上报;
g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购置方案的制定及上报;
h设备更新计划的编制与上报。
3.1.2.3各车间负责管理的内容:
a所属设备的正确使用;
b设备的维护保养;
c各种设备的定期排障隐患检查;
3.2电气设备检修分工
分厂6kv(含)以上电压等级的开关和操动机构、直流电源装置和ups装置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大、中、小修更新改造及事故抢修由检修分公司负责管理。
3.2.1检修所需的备件、备品、材料按各自分工自行解决。
3.2.2生产设备科负责编制检修计划,装置使用车间按有关规章制度为检修创造一切条件,保证检修周期。
3.2.3检修结束后,分厂按照标准验收。
3.2.4各种检修任务发生费用,由分厂负担,并按公司规定办理转账结算。
3.3设备管理职责
3.3.1分厂厂长职责
3.3.1.1对分厂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
3.3.1.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或规定。
3.3.1.3合理使用设备大修、购置、技改等资金。
3.3.2分厂设备副厂长职责
3.3.2.1在分厂厂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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