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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江苏省省级旅游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5.6

附件: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江苏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确定补助项目及资金,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工作部署,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支持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支持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支持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支持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教育事业发展。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旅游企业(集团)上市;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开发、设计;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等奖励。

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具体包括:

(一)支持建设和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

1.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市、县、重点城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旅游经营场所等新建立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点)、旅游救助、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服务系统等。

2.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部署的在各省辖市、县(市、区)主要道路设置的a级景区及乡村旅游点新建设的、符合《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的景区标识指引牌、道路交通标识指引系统以及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新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游步道、停车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厕所、节能减排设施、供排水系统等。

3.旅游信息化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由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业合作建立的电子信息网络、旅游在线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讯平台等。

4.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奖励对象是: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遴选出的,对区域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的优秀规划。

5.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补助对象是。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启动阶段实施的游客咨询服务、旅游交通换乘、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安保监控等。

(二)支持建立旅游整体促销机制。主要用于。

1.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增强媒体宣传效果。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宣传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的需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重点客源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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