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江苏省省级旅游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5.6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外金[2008]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补贴:
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
(三)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1、现代物流业。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
2、商贸流通业。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支持大型生产资料市场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和提升功能。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
(四)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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