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政策级土地出让(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下列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
规定等明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以外,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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