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和人员组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有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医院管理、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各种专项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机构门诊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计划。
(三)审核批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及处方、账册、空安瓿、废帖等各种报废、销毁处理。
(四)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以及安全存储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的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出入库、保管、养护情况;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储存情况;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调配、发放、保存、登记情况;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的空安瓿或废帖的销毁报废处理及登记情况;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账册的保存、销毁及记录情况;
(6)临床各科室基数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岗位工作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3)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定期制订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派专人负责押运送到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6)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
(7)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药品仓库负责验收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验收,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单位、购进价格、供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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