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和储存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业;
(四)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台帐;
(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台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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