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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2.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3.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5.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6.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7.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9.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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