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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

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

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

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

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

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

员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

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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