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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申请

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安排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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