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
【发布单位】
813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9-27【生效日期】
1996-09-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7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政府的外经贸、经贸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报审批
第四条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审批、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登记或转报手续。但在接受申报材料时,应一次性告之所欠缺的材料及具体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制定出审批和会审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要变更合同、章程主要条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登记部门在受理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部门注销手续。提前终止的,应报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部门应在受理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注销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审批、登记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事宜的工作规则,并将其公布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公布事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办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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