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日期】
2006-06-05【生效日期】
2006-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深圳市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五日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
(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第八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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