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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推荐5篇]

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在招拍挂出让前,可由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人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没有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人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先行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明确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

第六条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受理预审申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可直接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应当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受理预审申请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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