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人社局《工伤认定书》纠纷案,原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原告人xxxxxxx有限公司的全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同时,在庭审前,也是本事件的全程见证人。
5.27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既接受xxxxxxx有限公司之委托,带车急送伤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医院救治;其间与xxx家属代表及其所聘律师就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因双方期望值相差巨大磋商未果;以后按照原告要求,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着充分的了解。
首先,我受xxxxxxx有限公司之委托,代表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对伤者的受伤表示惋惜和同情,公司领导表态,愿意为xxx在当地最好的医院已经治疗痊愈的情况下,再给予适当的救助和补偿。
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被告(某市人社局。以下同。)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违法的资料和意见,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受托代理人的当然职责。纵观本案,受托代理人认为:
一、被告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列各项程序详细,时间节点明确,看似条理清晰、程序合法。但是,被告故意回避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第二款规定:“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出调查笔录”。本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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