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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级市民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同市人防质监站开展本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防质监站负责本市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及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在市民防办报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工作;除以上项目之外的人防工程项目,由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人防质监站指导。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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