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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0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5-28【生效日期】

1987-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5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北岸的下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吴家巷-何家塘-陆家浜-三庄(王家塘)-褚家楼-何家塘(华阳)-东门(蔡家村)-松江县城中山一路-周家村-姚家浜-召庄-打铁浜-王金(王家浜)-王新-倪马(倪家浜)-小港-丁家浜-横港-北荡泾。

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南岸的下边界为千步泾;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唐西房-金家埭-车亭-肖家埭-马桥-山房-杨字圩-温河-黄泥浜-胜利(东摇潭)-杨河浜-茹塘(戚家埭)-南界泾-杨家佃-四合-蒸东(西小镇)-南横港-西叶厍-港都-夹港。

大泖港、园泄泾、太浦河上溯10公里的水域范围是:

(一)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掘石港的杜家浜;

(二)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小泖港的前进;

(三)斜塘、横潦泾、园泄泾交会处至园泄泾的永利;

(四)太浦河、西泖河的交会处至上海边界

第三条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和西岸的上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和西岸的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北岸和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船浜-华二(曹家塘)-陇西(张家新宅)-行西-(慕家堰)-光辉-向阳-光明(周家宅)-项栅里-北桥镇-吴家巷。

南岸和东岸的上边界为千步泾;南岸和东岸的下边界为川杨河;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为:朱家宅-汤家宅-张家浜-南阜(东汤家宅)-天花庵-知新(徐家里)-题桥镇-孙家宅-假山宅-东秦宅-汇北(叶家宅)-汇红-光继-继光-叶家厍-朱家塘-褚家塘-丁家-陈家湾-吴家宅-侯家宅-程河浜-马路-王家里-唐西房。

第四条第四条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沿江、湖两岸纵深5公里陆域(±200米)内,有道路、公路、河流的,以道路、公路、河流远离黄浦江、淀山湖一侧为界。

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的上游来水系指流入水源保护区的急水港、太浦河、大泖港、园泄泾及其他支流。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条例》,并完善上海市关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统一监督管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

(二)根据环境容量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配合太湖流域管理局并与江苏、浙江两省协商,共同搞好淀山湖、元荡湖、急水港、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等水体的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编制水污染联合防治规划及计划,并商定实施办法;

(四)建立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行水质监测,并汇总监测数据,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五)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监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未完,全文共5951字,当前显示14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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