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建设[2005]4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www.xiexiebang.com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
(二)—
(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
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
(未完,全文共5478字,当前显示14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