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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行政审批

发布日期:2011-06-10《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省建设厅制订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反馈。附件:如文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

通知抄报:建设部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省质监总站、各设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7月5日印发

共印300份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直有关厅(局)所属检测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二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仪器设备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第九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6560字,当前显示14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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