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
(三)驳回起诉的裁定;
(四)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四条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改正;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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