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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稿)

柳州市城镇燃气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柳州市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燃气生产及天然气门站以外的输气管线、农村用沼气、合成液体燃料(如碳5等轻烃燃料)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各种燃气具生产制造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成立燃气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其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之一。燃气行业管理必须始终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负有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宣传指导的义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发展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进行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燃气专项发展规划和城镇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公用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公用配套设施(如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等)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燃气项目(液化气储配站、小区管道集中供气等)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扩建、改建的燃气项目应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燃气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涉及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改造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发展区域内,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城市燃气管网未规划地带发展液化气小区集中供气时,其管网设计必须与城市管道燃气主气源相适应,以利于今后并网供气。在城市燃气主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宜再建液化气小区集中供气。

高层民用建筑应使用管道燃气供气。在燃气管网发展规划以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可使用1液化气瓶组集中供气。但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供气。

在城市燃气管网建成区域内,应当限制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的数量、经营年限;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应由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建设、经营。第十一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燃气工程。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燃气工程建设应有专业监理机构监理,且必须接受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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