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
第一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的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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