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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申请条件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未完,全文共937字,当前显示2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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