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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1472字,当前显示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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