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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桂林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由桂林市人口计生委行文委托该县人口计生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三条及《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一)》规定:

(一)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未完,全文共1634字,当前显示5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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